周扬青名誉侵权案胜诉 被告需发致歉并赔偿两万元

来源:互联网人气:131更新:2021-08-10 14:17:30

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通报

7月29日,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通报,称被告姚*通过其注册、使用的微博账号“SFC宇洋”发布了诸多针对周扬青女士的不妥言论。法院经审理后,判定被告姚*须公开发布致歉声明,并补偿精神损害安抚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。律师事务所还附上了姚某手写的致歉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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